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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心理咨询员守则
  学校心理咨询员作为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的主要工作者应该遵循以下一些守则:
  1、热爱祖国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心理咨询工作,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师德、医德规范。
  2、刻苦钻研业务,严格按心理咨询规律办事,科学地把咨询心理学理论应用到教育实践工作中去。
  3、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对求询者尊重、关心、理解。
  4、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于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不接待求询者。
  5、本着对求询者负责的精神开展工作,对求询者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如因专业目的需要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和写作时,应适当隐去那些可能暴露求询者个人身份的有关信息。
  6、应努力保持与求询者之间的客观的心理咨询关系,一旦发觉这种关系超越这种界限,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
  7、了解心理咨询专业职能的有限性,对求询者提出的超出咨询职能范围的要求予以委婉地拒绝。
  8、引导求询者自己帮助自己,促进其成长,自强自立,防止形成对咨询人员的依赖性。
  9、认真、谨慎地使用标准化心理测验工具,对测验结果给予适当、合理的解释。
  10、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果发现求询者有欲危害自身生命健康和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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